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 适用范围 :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建造师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2. 监督管理 :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3. 执业范围 :
注册建造师应当在其注册证书所注明的专业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
具体执业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范围》执行,未列入或新增工程范围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4. 项目负责人资格 :
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
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承担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5. 执业资格 :
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二级注册建造师可随注册企业在全国范围内执业。
6. 注册制度 :
注册建造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分为一级注册建造师和二级注册建造师。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
以上是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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